济文明委[2009]11号 为加强我市文明单位建设,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和新申报文明单位的单位。申报复查省级文明机关参照执行。 二、考核内容 按照创建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内容主要包括:①组织领导和班子自身建设情况;②开展创建活动和思想道德建设情况;③业务工作和树立社会形象情况;④建立学习型组织和开展文体活动情况;⑤加强管理和遵纪守法情况;⑥内外环境整洁与环保达标情况。 三、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指标90分,浮动指标加减分幅度为±10分。考核达到基本标准满分为90分。对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措施有力,成绩显著的单位实行加分,年度内有多项(次)奖励记分情形的,可累加计分。各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单位)的申报奖励记分,仅限于本单位获得的综合性荣誉(下属单位和个人获得荣誉不计在内),跨年度表彰的,按命名表彰文件颁发的日期给予奖励记分。对创建工作不重视,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的单位实行减分。凡是计分,必须有原始证明材料,并建档备查(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 四、考核程序 1、自查总结。被考核单位要对照考核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写考核指标自测得分情况、填写复查申报文明单位表格,并写出年度工作总结,以文件形式报市文明办。 2、听取汇报。被考核单位负责同志代表单位向考核组汇报创建工作情况,考核组成员向被考核单位相关人员了解创建工作情况。 3、调查核实。主要采取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征求意见、走访询问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4、综合评定。考核组根据工作汇报、调查核实、走访情况,酝酿进行量化计分,排出先后顺序,报市文明办审议。 5、征求意见。酝酿被考核单位复查申报考核期间,分别征求纪检监察、组织、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610办公室、信访、环保等方面的意见。市文明委审定复查申报考核结果后,在主要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公示。 6、表彰推荐。市文明委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省级以上文明单位推荐到省文明委。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市文明办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文明单位的复查申报考核排序,排序不分文明单位级别,一律按得分,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层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并从中产生市级文明单位或推荐晋升上一级别的文明单位。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为良好。考核得分70分以上为合格。对排名后10位的文明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建议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本细则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济宁市创建文明单位考核指标计分表
济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