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二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各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适用于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上述范围的各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首次检验范围:
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定期检验范围:
已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注:申请单位应当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本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叉车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为一年。
三 提交资料
(一)首次检验报检时应提交资料及要求:
1、法定检验报检申请(业务大厅索取或http://www.jnsei.com下载);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
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进口场车仅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4、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时需要盖使用单位公章。
(二)定期检验报检时应提交资料及要求:
1、法定检验报检申请(业务大厅索取或http://www.jnsei.com下载);
2、经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可以在现场检验时提供)
3、申请定期检验的设备应为已注册登记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在用设备,其他情况的设备报检应有当地监察机构的处理意见。
四 报检及检验程序要求
(一)报检及预约检验方式
办理部门:业务大厅及起重检验中心
1、业务大厅现场报检;
2、微信报检(限定期检验);
3、网上客户端申报(需申请用户ID);
4、邮箱报检(jiningtjy@vip.126.com);
5、报检后与起重检验中心预约检验时间。
(二)缴纳检验费用
办理部门:业务大厅及起重检验中心
1、缴款方式
(1)网上缴费:详见电子发票缴费流程
(2)现场POS机刷卡缴费
2、缴费时机
(1)申请首次检验,实行报检缴费;
(2)申请定期检验,报检或领取报告前缴费;
(3)签订检验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时间缴费。
(三)现场检验
办理部门:起重检验中心
配合准备:
1、申请单位应按照与起重检验中心约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做好各项配合准备工作,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环境条件,并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现场检验(具体准备及配合事项请与起重检验中心联系);
2、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检验时,申请单位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我院。
现场检验:
本院检验人员将按约定时间实施现场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视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并由申请单位签字确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并由申请单位签字确认。
(四)检验结论判定及相关要求
根据《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存在不合格项,判定为“不合格” ;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如需继续使用,整改后向本院重新申请检验。
五 领取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办理部门:业务大厅
1、本院于检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2、经办人持《报告领取联》到本院领取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子报告下载打印系统上线后可以线上自助下载打印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3、审核需落实某些技术问题的,我院将会通知有关单位,请接到此类通知的单位暂缓到我院领取检验报告。
六 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遗失补办
申请补办人员须提供申请单位出具的补办申请(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七 申诉
申请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本院上级部门提出。
八 收费标准及其它
● 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本院网站:http://www.jnsei.com/(提供各种业务表格、办事指南、检验须知等下载)。
●联系电话:报检:0537-6508666、0537-6508715 检验:0537-6508656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