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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分院贯彻学习《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8/31 12:22:50

 

 济宁分院贯彻学习《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年8月30日,济宁分院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集中贯彻《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点学习了该条例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具体规定以及违背条例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更加明确了特检机构的职责、义务和要求,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使命感,为该条例的全面实施打下了基础。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于2008年5月29日经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供稿单位:济宁分院  供稿人:李慎彦  韩增光  审定:李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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