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济宁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146号)

2017/3/13 10:5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特种设备安全氛围,质检总局2017年将全面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有关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进一步得到排查和有效治理,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特种设备事故。

二、工作重点

以涉及民生、人员密集场所、盛装危险化学品的高风险特种设备为重点,突出对学校、幼儿园和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以及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易燃易爆介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三、职责分工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不漏掉任何一个疑点,重点对特种设备是否进行使用登记、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人员持证和培训是否符合要求、设备档案是否完备、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是否到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逐一落实整改,主动将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向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并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到期未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无法保证安全时,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

中央企业、省级大型重点企业应当做好带头表率,制定本企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案,并认真予以落实,上级公司要做好对下级单位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二)检验机构。

全力协助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为隐患排查和治理做好技术支撑。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对报检的特种设备实施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确保检验质量。发现需要处理的缺陷,及时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检验确认。发现设备到期未检或存在严重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三)行业协会。

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宣传、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工作,督促会员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对会员单位在隐患排查和治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应级别的安全监管部门反馈。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开展督查。

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案,对市级、县级监管部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市级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将纳入本通知“工作重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监督抽查对象。市、县级监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做好分工,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级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落实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

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应协调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四、进度要求

2017年2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2月至3月)。各级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要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制定计划;要认真开展动员部署,做好内部宣传,做到全员发动。各级监管机构要确保把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要求传达到相关使用单位。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3月至10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自查自改,持续动态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所使用设备的安全运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拟定的方案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抽查、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特种设备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三)总结阶段(2017年11至12月)。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做好工作收尾,形成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监管部门要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等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方作用,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务必取得实效。

(二)开展广泛宣传。

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座谈等方式,广泛宣传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认知度、参与度,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信息统计。

各相关单位要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做好信息统计(表格见附件),每季度末报送。其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向所在地的市、县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改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监管部门报送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自改和本部门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抽查情况。

(四)构建长效机制。

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多渠道进行安全隐患信息采集、研判,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做好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对具有系统性的风险和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并提出解决措施的建议。要注意归纳总结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形成长效机制。

 

                                                     质检总局办公厅

分享到:
版权所有@2017 济宁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您是本站第518262 位访客 ] 鲁ICP备17050295号-1  
地址:济宁高新区高新大道与广安路交汇处  邮编:272100 电话:0537-6508688  Email: mw_190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