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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书

2010/11/3 11:17:31

济宁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书

 

尊敬的特种设备用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的主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的第一负责人,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一旦发生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依据事故调查确定的原因,承担相关直接责任。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按《条例》规定申报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5、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并按章作业;

6、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查;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8、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适时组织演练;建立重点设备监控制度,对列入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和其它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加强管理;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保证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防止发生灾害,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9、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

10、依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收费标准缴纳各项检验费用。

 

特此告知,请予遵守。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济宁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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