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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2008/7/16 0:00:00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根据《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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